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玄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玄如犯附表各罪所處之拘役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玄如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聲請書附表誤載為第5款,應予更正),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謝玄如因詐欺等數罪,分別經本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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