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蔡哲諄 被告 羅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原告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自民國109年2月17日起不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即原告於109年2月17日將系爭車輛出售予被告之價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書記官蔡昀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