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663號聲請人 游榮三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游信興 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抗字第70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原確定裁定不服之理由,惟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何條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李文賢法官黃麟倫法官邱瑞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