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7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裁字第七八七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新竹市政府代表人 林政則 右當事人間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九年度簡字第四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本院許可,且該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以其確無違規張貼廣告之事實,即認為有,其時間在被上訴人公告指定清除地區之前,亦不應處罰,原判決維持予以處罰之原處分,於法不合等情,提起上訴。經核其所指,係屬是否構成處罰要件之事實認定問題,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不合首揭規定,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綠星
法官彭鳳至法官蔡進田法官黃璽君法官廖宏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邱彰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