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原簡字第88號

上訴人 邱光明

被上訴人 古金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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