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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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更定其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訴字第549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明憲犯附表所列之罪,均累犯,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又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楊明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1年7月26日執行完畢;刑滿後受刑人又於附表所列「事實欄」,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列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判處如附表「原判決所處之罪刑欄」所示之刑等情,有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屬累犯,且本件附表所列之刑之執行尚未完畢,又無赦免之情,依法應更定其刑,是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更定其刑如附表「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欄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附表:被告楊明憲所處之罪刑┌──┬─────────────────┬───────────────────────────┬────────────┐│編號│事實│原判決(本院104年度訴字第549號)所處之罪刑│更定其刑後之宣告刑│├──┼─────────────────┼───────────────────────────┼────────────┤│一│楊明憲於104年2月22日9時26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王明 │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9時40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 肯德基 後方大樓停車場,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二│楊明憲於104年2月23日8時37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8時56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停車場,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三│楊明憲於104年2月26日19時53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20時3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樓下,售與 王明章 │││││並收取價金1,000元。│││├──┼─────────────────┼───────────────────────────┼────────────┤│四│楊明憲於104年3月4日8時51分許,以其│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章│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易│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9時5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樓下,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五│楊明憲於104年3月11日15時33分許,以│楊明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以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 黃武 益於同│壹支(含SIM卡壹張)與 黃武益 連帶沒收,如不能沒收,連帶││││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追徵其價額。││││後方大樓樓下,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六│楊明憲於104年4月15日19時9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復興路路邊│││││,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七│楊明憲於104年5月29日16時59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17時9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橋下寶貝熊超商,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八│楊明憲於104年6月1日11時44分許,以│楊明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未扣案販│楊明憲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拾│││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沒收,以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壹月。│││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黃武益於同│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與黃武益連帶沒收,如不能沒收,││││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橋下│連帶追徵其價額。││││寶貝熊超商,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3,│││││500元。│││├──┼─────────────────┼───────────────────────────┼────────────┤│九│楊明憲於104年6月3日18時33分許,以│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未扣案販賣第│楊明憲販賣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明│一級毒品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犯,處有期徒刑柒年玖月。│││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交│其財產抵償;未扣案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壹支││││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沒收,追徵其價額。││││日18時41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橋下寶貝熊超商,售與王明章並│││││收取價金1,000元。│││├──┼─────────────────┼───────────────────────────┼────────────┤│十│楊明憲於104年5月23日9時33分許,以│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九八九│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 盧國 │九七○四○九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沒收,追徵其價額。││││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停車場,無償提供與 盧國祥 。│││├──┼─────────────────┼───────────────────────────┼────────────┤│十一│楊明憲於104年5月30日10時40分許,以│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九七八│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國│五一二七四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沒收,追徵其價額。││││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11時23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停車場,無償提供│││││與盧國祥。│││├──┼─────────────────┼───────────────────────────┼────────────┤│十二│楊明憲於104年6月12日中午及晚間,以│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九七八│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盧國│五一二七四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犯,處有期徒刑玖月。│││祥持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62│沒收,追徵其價額。。││││982432、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安平區皇家汽車旅館,│││││無償提供與盧國祥。│││├──┼─────────────────┼───────────────────────────┼────────────┤│十三│楊明憲於104年6月17日18時44分許,以│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九七八│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黃武│五一二七四五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犯,處有期徒刑捌月。│││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轉│沒收,追徵其價額。││││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鹽行肯德基│││││後方大樓樓下,無償提供與黃武益。│││├──┼─────────────────┼───────────────────────────┼────────────┤│十四│楊明憲於104年6月4日14時26分許,│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九七三│楊明憲轉讓第一級毒品,累│││以其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王│○九二一三○號行動電話壹支(含SIM卡壹張)沒收,如不能│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明章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沒收,追徵其價額。││││轉讓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由楊明憲於│││││同日14時33分許持海洛因至台南市永康│││││區永大路橋下寶貝熊超商,無償提供與│││││王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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