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22號上訴人富萊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芝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守倫 (即喬米商店)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