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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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補字第2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易紹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冠璇附表:
一、聲請人主張原有工作遭辭退,且又因車禍致短期內覓得固定工作,則聲請人應說明現如何維生。
二、聲請人無工作期間每月必要支出有無變更?有無因車禍而增加支出?增加支出之期間及金額為何?
三、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就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僅記載為28,739元,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中之記載不同,則聲請人應查明並更正債權人清冊後,提出新債權人清冊到院。
四、聲請人稱於華泰銀行古亭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內尚有2萬元之存款,惟聲請人提出之存摺內頁並無該筆存款存在。是聲請人應陳報有無其他定期存款,並應另提出存摺內頁等相關證明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