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消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 律師相對人即上訴人雲天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韓承諭 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所為判決(112年度消上字第11號),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之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應更正為「林子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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