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4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柏煌 原審選任辯護人 洪維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易字第53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迄今已逾期甚久,經原審函催仍未補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翁伶慈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