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6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六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