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4年度板小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小字第36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九日下午二時二十六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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