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盈智

被告 葉人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告發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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