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盈智
被告 葉人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告發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告 劉盈智
被告 葉人傑
上列被告因被訴告發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嘉慧
法官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