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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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

原告 張謝月桂

被告 唐紫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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