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3號原告 張謝月桂 被告 唐紫筠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法官崔恩寧法官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