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告 何麗君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

被告 曾柏翔

優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UberPortierTaiwanCo

.Ltd.)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7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富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