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77號
原告 何麗君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
被告 曾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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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交簡字第557號,即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惠芬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