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5號
原告 楊麗鈺
被告 彭科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1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485號
原告 楊麗鈺
被告 彭科達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18號過失致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崔恩寧
法官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