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請人 何夢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2014-4
1
210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18031-0
1
31
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30287-0
1
60
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6817-0
1
150
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65489-7
1
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