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67號

聲請人 何夢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8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附表:股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252014-4

1

210

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318031-0

1

31

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430287-0

1

60

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496817-0

1

150

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565489-7

1

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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