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4號抗告人即原告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賴曾香彩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17日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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