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536號聲請人 林正秋 相對人 張貴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行果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下稱行果公司)就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簽訂室內裝修設計施工合約,行果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聰達 將部分工程轉包予聲請人施作,嗣後行果公司發生財務困難,聲請人經相對人與蕭聰達承諾施工完畢後保證付款繼續完成系爭房屋工程,卻於完工後拒不付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係因與蕭聰達間工程轉包契約而負責工程施作,相對人並非契約當事人,而就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保證給付工程款乙節,聲請人並未提出相關資料佐證。且相對人於聲請人提起之詐欺告訴偵查程序中亦否認曾表示保證給付工程款予聲請人,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108年度偵字第236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院依形式判斷難認聲請人之主張為有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