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9號原告 謝文輝 被告 孫偉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4萬5,940元(計算式: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1萬9,600元×土地面積225.24平方公尺+同段355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1萬4,300元×土地面積248.04平方公尺+給付租金8萬4,264元=804萬5,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6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