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怡蕑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袁怡蕑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經檢察官、被告合意,由檢察官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蔡政晏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惠棋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