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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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5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5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有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債務人王有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5日止累計222,238元正未給付,其中209,639元為消費款;12,599元為循環利息(107/11/30~108/04/25)。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