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小字第60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北小字第602號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吳世璋

被告 林琮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貳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馬正道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