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簡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899號

原告 何喬安

訴訟代理人 江烈賢

被告 楊和恭

楊銀妹

張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113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之建物部分關於「屏東縣○○鄉○○段000地號」記載,應更正為「屏東縣○○鄉○○段00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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