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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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3610號債權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肆仟參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