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現羈押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偵字第7300號、8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嫌偽造文書等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有逃亡之虞,及有勾串共同被告、證人之虞,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分別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十月十九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查被告經訊問後,因被告涉嫌偽、變造之特種文書數量不少,其影響外勞管理之正確性,乃至勞工政策之推行順遂,均可想像,且共同被告即被告之妻 越年 國籍之 潘氏 越霞 仍在越南國滯留未歸,被告極易出境,以及與之勾串,導致本案真相難明之情,亦足想像,是本院認被告前經本院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且衡諸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是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崔秉君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