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4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調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幼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公司聲請給付新台幣962,584元,並主張訴外人 鄭楊君 之679,315元(500,000元+利息179,315元)+裁判費分擔25,017元+回復訴外人 鄭君 保單效力258,252元,應提出相關金額資料釋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