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3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雲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喜寧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提出中華賓士高屏廠之估價單上有保險公司:富邦(財)- 陳宏政 ,理賠案號:70720D100953號之註記,故請釋明本件請求之金額83,261元是否業經前揭保險公司,理賠完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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