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2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楊瓊華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 律師複代理人 鄭詠芯 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 黃建群 訴訟代理人 李杰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反訴原告,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建物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建物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較近日期之交易單價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1萬3,500元,而系爭建物請求面積為1
35.27平方公尺(61.55+69.97+3.75),據此計算系爭建物及土地市場交易價額為4,240萬7,145元【計算式:313500×(61.55+73.72)=00000000】,又衡以國稅局對於無法提出房、地分別實際價格時,房、地比約為3比7,故系爭建物估算交易價額為1,272萬2,144元(計算式:00000000×0.3≒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反訴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272萬2,1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系爭建物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反訴被告黃建群之權利範圍樓層面積附屬建物13367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巷0號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一層總面積61.55全部23368新北市○○區○○段000地號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鋼筋混凝土造層數:4層二層總面積69.97陽台3.75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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