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文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24日本庭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
為新台幣1109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