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5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5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佳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1年司促字第16517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25,178元民國104年5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44,284元民國104年12月2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12,653元民國104年1月26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7,074元民國104年6月1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