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9號抗告人汪 昱成
送達地址: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0三樓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 梁昺宸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