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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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6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伊嵐 即 吳美花 代理人 陳雅琴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林勵之 相對人即債權人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許瑋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黃心漪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莊凱鈞
林汶樺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王筑萱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唐曉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相對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相對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政府財稅局潮州分局法定代理人 魏妙芳 相對人即債權人 許宗瑋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吳伊嵐即吳美花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下稱消債條例)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裁定免責確定,茲因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依職權裁定免責事件卷宗全卷核閱屬實。
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前揭說明,其向本院聲請復權,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