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 封双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竹代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未主張被告占用面積,請估算被告所有地上物占用澎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面積後陳報本院。如無法陳報被告占用面積,亦請陳報是否同意暫以系爭土地全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陳報系爭土地新、舊地號異動索引及舊式地籍謄本。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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