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六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丙○○
弄訴訟代理人甲○○住
號乙○○住
弄被告即反訴原告丁○○住訴訟代理人戊○○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五號傷害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丙○○涉有妨害自由及傷害罪嫌、被告即反訴原告丁○○涉有傷害罪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二號判決分別判處罪刑,因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丙○○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七一五號刑事案件審理在案。兩造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