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上易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展欣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43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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