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 蔡婉青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智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林佩倫┌──────────────────────────────────────────────┐│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朋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102年6月10日│18,400元│GT0000000││││司 劉朝勝 │安分行│││││├──┼─────────┼─────────┼──────┼──────┼──────┼──┤│002│ 張健德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102年6月10日│18,400元│KE0000000│││││社中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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