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213號原告 孫通評 被告 楊秀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106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主張:被告涉犯侵占罪。爰求為: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4萬13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准提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梁耀鑌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梁駿川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