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清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清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清木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6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另經本院以105年度上更㈠字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案件自民國105年3月8日送監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8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8月11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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