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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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淳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偵字第3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淳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陸參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李淳昌明知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
,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7年8月27日下午5時56分許(檢察官起訴書就此誤載為下午「3」時56分許,應予更正),至 林棟樑 (其所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位於南投縣○○鎮○○街○○號之住處內,以新臺幣500元之代價,向林棟樑購買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263公克,含包裝袋1只)而持有之。嗣李淳昌於同日下午6時許,在南投縣○○鎮○○街○○號附近為警盤查,並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上揭海洛因1包,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李淳昌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中之自白。
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件及交易搜證畫面翻拍照片9幀。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
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核被告李淳昌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㈡被告前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地院以98
年度訴緝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經適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緝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2案件,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雖經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
3年度抗字第200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復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緝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其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等案件,於104年2月20日執行完畢等情,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供參。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徵諸被告本案各犯行均係故意犯之,且與前案罪質相同,足見對刑法反應能力薄弱,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所指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國家禁絕毒品之政策,未經許可無故持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惟持有之數量為1包,驗餘淨重0.0263公克,尚屬微量,且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白色粉末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出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0263公克,含包裝袋1只)一情,有該院107年9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159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㈢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繕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廖秀晏提起公訴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葛耀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