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啟良 、 鄭耀宗 、 張鼎昱 、 呂宜倫 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180號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