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軍田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6年度偵字第129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蔡軍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2、3、4、9、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上所稱「陳列」之行為,本具有延續性,係繼續犯之一種,故同一產品之陳列,無論行為時期之延長如何,當然構成一罪(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裁判要旨參照)。本件被告自民國106年3月2日起至106年3月7日為警查獲時止,此段期間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為單一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同一重處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賺取利益,竟於網路之拍賣商場陳列仿冒商標之傳輸線、旅充頭、電池、背殼、充電盒等商品,影響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業利益、企業形象及消費者正確認知其所使用商品來源之權益,有礙公平交易秩序,所為實有不該,且被告所陳列及持有之仿冒商標商品種類、數量非微,侵權市值甚高,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雙方尚未達成和解,被害人尚未獲得適當賠償,及被告之教育程度、自稱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本件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1、2、3、4、9、10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犯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所陳列之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件附表二編號5、6、7、8所示之商品,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侵害商標權商品犯行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怡秀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998號被告蔡軍田男3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10樓之1居高雄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軍田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業經附表一所載之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日商索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索尼公司)、南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星公司)等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相關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及商標權人、專用期限詳如附表一所載),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前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又上開商標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蔡軍田於民國106年3月2日,在大陸淘寶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220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二之商品,其上標示有上開商標圖樣,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下稱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意,於購入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後,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0號「亞迪高頻高雄店」內,操作電腦設備連線至露天拍賣網站,並登入其所申請之「t2206」帳號,再以直購價700元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電池部分含組裝),刊登販賣該仿冒商標商品之照片及標題為「高雄亞迪高頻IPhone7Plus原廠電池」、「高雄亞迪高頻IPhone7原廠電池」、「高雄亞迪高頻IPhoneSE原廠電池」等等多項商品之拍賣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標購而陳列之。嗣因 鄭捷升 (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66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販售仿冒之蘋果公司IPhone手機電池為警查獲,並供稱商品來源為「亞迪高頻高雄店」,警方隨即於106年3月7日13時45分許,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店內當場搜索查獲,並扣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共計718件(詳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經警方送請鑑定確認部分(即如附表二編號1、2、3、4、9、10所示之商品)係仿冒商標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軍田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鄭捷升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露天拍賣網站商品介紹及交易評價等相關網頁列印畫面、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稽,復有查扣物品照片10張可資佐證,且如附表二編號1、2、3、4、9、10所示扣案之商品,經送請蘋果公司、三星公司所委任之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結果,亦認均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無誤,此有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如附表一所示商標註冊證號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自白既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蔡軍田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至扣案如附表二1、2、3、4、9、10所示之仿冒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另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如附表二編號5、6、7、8所示商品之行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罪嫌。
惟查:附表二編號5、6、7、8所示扣案商品經送請蘋果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索尼公司之商標代理「臺灣國際法律事務所」鑑定之結果,均表示不予鑑定等情,有蘋果公司出具之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警大隊偵三隊職務報告書(索尼公司之商標代理「臺灣國際法律事務所」未出具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復觀之附表二編號5、6、7、8所示扣案商品之外表,並無明顯可資分辨出該商品係仿冒品之處,是以,附表二編號5、6、7、8所示扣案商品既無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認明係仿冒商品,自難認被告此部分有何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犯行。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同一案件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
檢察官陳永章附表一:
┌──┬──────┬───────┬─────────┬──────┐│編號│商標註冊證號│商標專用期限│商標專用商品範圍│商標權人│├──┼──────┼───────┼─────────┼──────┤│1│00000000│112年12月31日│充電器、電池組、電│蘋果公司│││││纜及轉接器、行動電││││││話保護套等││├──┼──────┼───────┼─────────┼──────┤│2│00000000│108年09月15日│行動電話用電池等│索尼公司│││││││├──┼──────┼───────┼─────────┼──────┤│3│00000000│114年5月15日│可充電式電池、電池│三星公司│││││充電器等││├──┼──────┼───────┼─────────┼──────┤│4│00000000│114年5月15日│可充電式電池、電池│三星公司│││││充電器等││├──┼──────┼───────┼─────────┼──────┤│5│00000000│112年8月31日│行動電話和平板電腦│三星公司│││││用電池充電器││└──┴──────┴───────┴─────────┴──────┘附表二:
┌──┬───────────────┬───┬─────┐│編號│扣案商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傳輸線│19件││├──┼───────────────┼───┼─────┤│2│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旅充頭│18件││├──┼───────────────┼───┼─────┤│3│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電池│71件││├──┼───────────────┼───┼─────┤│4│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背殼│66件││├──┼───────────────┼───┼─────┤│5│疑似仿冒蘋果公司商標之背殼│1件│不予鑑定│├──┼───────────────┼───┼─────┤│6│疑似仿冒索尼公司商標之電池│198件│不予鑑定│├──┼───────────────┼───┼─────┤│7│疑似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手機電池│247件│不予鑑定│├──┼───────────────┼───┼─────┤│8│疑似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平板電池│70件│不予鑑定│├──┼───────────────┼───┼─────┤│9│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電池充電盒│26件││├──┼───────────────┼───┼─────┤│10│仿冒三星公司商標之旅充頭│2件││├──┼───────────────┼───┼─────┤││總計│718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