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敬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林敬文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戶籍設於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3樓,此有本院職權查詢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