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勞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勞簡字第40號
原   告  邱成欽
被   告 香港商大昌華嘉利栢明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翠平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余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3日下午3時30分
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郁屏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4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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