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小調字第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100年度彰小調字第48號
原   告  王宜仙
被   告  黃銘新
被   告  陳麗娟
被   告  謝淑米
被   告  李佳玲
訴訟代理人  李文聞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調字第4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3月3日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記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李麗華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原   告 王宜仙
  被   告 黃銘新、陳麗娟、謝淑米
  被告代理人 李文聞
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整。
  給付方式:被告已於100年2月28日給付上述款項。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原   告 王宜仙
           被   告 黃銘新、陳麗娟、謝淑米
           被告代理人 李文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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