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324號

原告 羅紹恩

被告 林政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票據號碼0000000號、以原告名義為發票人、面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故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本票之面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政偉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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