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62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書記官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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