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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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9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甲○○被訴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黃裕仁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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