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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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原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原附民字第10號附民原告BQ000-A109188(姓名年籍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BQ000-A000000-A(姓名年籍均詳卷)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駱憶慈 律師附民被告BQ000-A000000-B(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110年度原訴字第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法官林敬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書記官呂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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