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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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洋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典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所為第一審本、反訴判決,均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萬2,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312元;另反訴部分上訴利益金額為7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19萬9,7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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