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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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6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吳宇喆 即 吳政倫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依此,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請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定應執行刑,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均不具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適格。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受刑人本人,按諸前揭規定,僅得請求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然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